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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GS00023721
名称 泉厦漳城市联盟路高速公路部分收费站空地和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招商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23-07-12
挂牌结束日期 2023-08-01
是否延牌
联系人 刘先生、张先生、阮先生、扶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821179、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kok官网首页

一、招商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

1、招商标的挂牌价及保证金:

标的序号

所在区域

招商地块

面积(亩)

管理费计算面积(亩)

首年管理费挂牌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

(万元)

1

晋江

东石收费站空地

19

553

73.5

10

福田互通

50

大深特大桥

69

永和一号桥

11

永和二号桥

16

东石一号桥

127

东石二号桥

85

东石三号桥

26

成功大桥东引桥

150

2

南安

石井西收费站空地

27

134

73.6

10

促进枢纽互通

65

促进主线2#桥

6

扬山大桥

24

院前互通主线桥

12

注:(1)上述两个区域作为两个标的分开招商。(2)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以下称桥下空间),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用地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落地互通、枢纽互通的互通区域)。

2、招商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1:位于泉厦漳城市联盟路高速公路晋江区域桥下空间和东石收费站空地,地处晋江市永和镇、东石镇,面积约368663平方米(约553亩),管理费计算面积为553亩。

标的2:位于泉厦漳城市联盟路高速公路南安区域部分桥下空间和石井西收费站部分空地,地处南安市石井镇,面积约89332平方米(约134亩),管理费计算面积为134亩。

上述两个区域作为两个标的分开招商。招商标的以现状招商,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管理费和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招商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风险)提示

(1)竞价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是否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次招商项目使用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招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2)招商标的以现状招商,竞价方在公告规定的看样时间内有权查勘现场,了解竞价标的情况,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对标的物的价值、使用等进行判定。竞价方到现场察看标的物情况,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竞价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委托竞价,即视为该竞价方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面积、规划完全认可且无异议。竞价方不咨询、不到现场看样或错过咨询、看样时间,均视为对该标的物的认可、知情,并自愿承担责任。竞价成交后,竞价方不得对竞价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二、用途、使用期限、施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支付方式、递增方式以及有关税费规定

1、使用用途:

(1)公路抢修、抢险、应急和养护、维修所需材料、设施、设备的存储安置及应急抢险、养护作业基地的建设。

(2)高速公路运营所需通讯、机电、管线等设施的设置。

(3)绿地、园林小品和绿道建设。

(4)生态农业种植培植项目建设。

(5)群众休闲公园、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设。

(6)公共自行车(电动车)站点、电动汽车充电站点、公益车辆(如公交、环卫、消防、抢险、执法执勤、园林绿化等)停车场、小型汽车社会停车场等公用性项目建设。

(7)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不影响桥梁结构和运行安全的项目。

2、使用期限:本次使用期限为5年,以签订合同之日起算。

3、施工保证金:每个标的施工保证金为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使用方应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招商方。使用方施工完成后通过相关部门和招商方验收,招商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施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使用方;如未通过相关部门和招商方的验收,招商方有权要求使用方整改至验收合格,使用方逾期整改的,招商方有权全额没收施工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使用方应于《高速公路桥下用地保护性利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招商方支付协议总金额5%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管理费及各项费用。

4、管理费支付方式:管理费按年支付,先付后用,且应在每个使用年度首月前5日将本年度的管理费汇入招商方指定账户。

5、管理费递增方式:首年度(12个月为一个年度)年管理费(含增值税)为公开竞价确定的成交价,从第二个年度起(含第二个年度)至使用期限结束,每年度年管理费(含增值税)在上一年度年管理费(含增值税)基础上递增5%。

6、合同签署:招商方与使用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高速公路桥下用地保护性利用协议》及附件《桥下空间场地使用安全承诺书》。

7、相关税费:招商过程产生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各种税费由招商方、使用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未有规定的,由使用方承担。使用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三、竞价方(使用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近2年内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4、与中国交建及其各级权属子公司不存在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5、未被列入中国交建及其各级权属子公司黑名单。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注册资本最高的企业作为牵头人。

四、竞价方(使用方)须接受的使用条件

利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须遵循以下要求:

1、使用方利用公路桥下空间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抢修、消防等要求,保障相关作业空间。

2、公路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配套监控、照明、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以及安防等设施,并满足排水要求。

3、用于停车场的,应当平整、防滑,维持桥梁下部结构物原状并满足桥梁排水强度要求。场内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并应当设置有符合标准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桥柱周边应当设置防撞、防碰、防擦设施,出入口应当设置限高防撞设施和标志。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4、为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目的必须开展相关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

5、使用方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在桥下空间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6、使用方需在场地内建设临时设施的,应在实施前30日内提交具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设计方案和图纸供招商方审查,在征得招商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招商方的审查意见不作为使用方履行地方规划审批、建设许可等的依据,使用方须负责取得项目的地方许可包含不限于规划审批、建设许可、消防环保、城管公安等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使用方项目无法取得地方许可导致场地无法正常使用或设施设备被相关部门拆除,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协议,招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管理费按实际协议时间结算,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招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赔、补偿。

7、如因政府管理、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以及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或上级有关管理单位等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双方需提前终止协议收回场地的,招商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使用方应按招商方要求时限无条件腾退和撤出,即应在限期内拆除临时搭设的建筑物、清理场地,并无条件将场地交还招商方。政府补偿中若涉及由使用方投资建设的部分归使用方所有;若无补偿,招商方不承担赔补偿责任和义务,相关损失由使用方承担。使用管理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若上述利用面积只占其使用方使用的部分面积,使用管理费按所占用面积、实际占用时间乘以当期均价(即当期管理费总额/该区域总面积/当年总天数)对应核减当期管理费。

8、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的,使用方应于期满或提前终止后15日内将场地及原有配套设施以良好、规整的状态交还,招商方不需要留置的设施,使用方须完成拆除清理;未能按照约定交还的,招商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使用方承担,招商方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有权向使用方追索偿还。

9、招商方如有需要,使用方应优先满足招商方养护机械、战备、抢险物资的储备要求,使用管理费按所占用面积、实际占用时间乘以当期均价(即当期管理费总额/该区域总面积/当年总天数)对应核减当期管理费。

10、利用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2)堆放、存放重物,等影响桥梁下部结构安全的;

(3)安装会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发射装置;

(4)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不得进行商业、餐饮、娱乐等各种商贸经营活动;

(5)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通信、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损坏,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6)对桥下及周边饮用水源或者对其他环境保护有污染风险的行为;

(7)不得阻碍交通、占用人行便道及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8)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9)禁止在桥下用地内居住人员,不得存放与使用功能无关的物品,不得擅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标牌、宣传品和张挂悬浮物。

11、协议期间,使用方应确保安全经营和安全生产,负责做好治安、消防、交通、人身、财产、用工、廉政等一切与该标的场所使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负责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建立岗位责任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交通、机电、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桥下空间在使用中应对桥梁结构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桥梁结构、使用功能的安全,不得妨碍桥梁设施的正常检查和养护维修,并保证桥下通行车辆、行人的安全。

12、设施排列、码放整齐,用水、用电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桥下空间的使用应统筹安排、统一设计。各类设施的颜色、样式应与桥梁的结构形式、周围环境相协调。在使用桥下空间时,应预留桥梁检测净空和设置护栏。预留桥梁检测净空应大于2 m,护栏上缘距桥梁顶部高度应大于1m,外缘不得超出桥梁垂直投影,与桥梁外侧车行道距离≥0.5 m;护栏一般采用固定式,也可视情况设成移动式;护栏应整洁、坚固,样式和颜色应统一,并与桥体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使用的桥梁桥下地面应采用沥青、水泥混凝土或石材等硬质材料铺装。地表面要平整、完好,不得有坑洞、碎裂,保证排水通畅无积水。

13、若桥下空间利用存在碰撞桥墩的风险时,桥墩必须进行整体包围保护。桥下空间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空间内干净整洁,地面无垃圾、堆放物、污水、墙面无乱贴、乱画、乱挂以及小广告等。在使用桥下空间时,如需设置照明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行业安全标准。照明设施发生损坏应及时维修,确保桥梁结构安全。桥下空间设置的标志、标线应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14、桥下空间用于特殊需要的,除满足桥下空间使用办法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应按规范宽度设置进出通道,进出口的宽度和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办法;②应按有关办法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安全;③应有专人管理和看护。

15、因使用方违反合同约定以及桥下空间使用相关规范要求使用不当造成桥梁及其他设施损坏、损伤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相关所有损失。

16、招商标的的管理费不含其他任何费用,即使用方要自行负责物业管理费、水、电、卫生、公摊费等日常管理、经营管理的一切相关费用。

17、使用方项目实施前或使用过程中,因本项目的实施需要开展桥梁安全评估工作的,评估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18、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高速公路桥下用地保护性利用协议》及附件《桥下空间场地使用安全承诺书》;招商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六、交易保证金:详见第一条第1点招商标的挂牌价及保证金。

七、公告期限:2023年7月12日—2023年8月1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使用方,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征集到使用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使用方在公告期内与kok官网首页经办联系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咨询电话:0591-87821179、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